陈某等、福建省莆田县轮船公司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公安局边防分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和行政处罚案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荔兴103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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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局法制科

分局边境科

广东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莆田市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爱钦 单位:
1.莆田中院对不服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行政处罚的起诉有管辖权。首先,最高人民法院(1993)行他字16号答复江西高院的请示中答复:“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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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莆市法行初字第0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和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莆田县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48年6月11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船长,住莆田县。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1,男,1946年7月9月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管理员,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2,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轮机长,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3,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大管轮,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4,男,1938年8月3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水手长,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5,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副水手长,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二副,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6,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大副。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7,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船员,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8,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船员,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仙游县人,荔兴103轮船船员,住仙游县。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9,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船员,住莆田县。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10,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莆田县人,荔兴103轮船船员,住址同上。
上述原告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金明钟静怡福建省莆田市华侨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41年11月10日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边防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1,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广东紫金县人,该分局边境科参谋。
第三人:香港华闽船务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经理。
第三人:香港南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金定;审判员:鲍文清;代理审判员:张金荣。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忠孝;代理审判员:吴声鸣林爱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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