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医用塑料器械厂诉邢台市百货公司购销“回春牌”注射器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进出口处

进出口处

边境贸易科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英 单位: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是使用性比较广泛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要求极其严格,1987年经该厂起草,国家制订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C31009-31010-87)》简称国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邢经初字第3号。
二审调解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16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反诉人、上诉人):邢台市医用塑料器械厂(以下简称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厂进出口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甄某,该厂进出口处副处长。
被告(反诉人、被上诉人):邢台市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边境贸易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长善;代理审判员:张建英王为林。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瑞良;代理审判员:杜清建赵建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