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正大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饲料变质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经销部

行销部

邢台车务段货运

河北黎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室

咸宁车务段货运室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6)石铁经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建伟 单位:
1.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成包带件、怕湿、易丢失的货物,应当用棚车装运,为保证运输安全、分清责任,还应对棚车进行施封,该批货物在始发站未施封,在中伙铺站换装后也未施封,违反了《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丢失的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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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6)石铁经初字第6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变质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石家庄正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公司经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某,该公司行销部经理。
被告: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分局邢台车务段货运组织员。
委托代理人:朱建民河北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邵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分局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分局咸宁车务段货运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申;代理审判员:康占伟秦光伟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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