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第二支行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银建经济咨询事务所

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

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经终字第7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涌 单位:
1.本案的主体问题。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案所涉汇票系江都国贸公司委托银行出具的,在不确定收款人的情况下,江都国贸公司指定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作为收款人,朱某取得汇票未支付相应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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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6)玄经初字第44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经终字第722号。
2.案由:票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国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二支行)。
负责人: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南京银建经济咨询事务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南京中鼎服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伦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辉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璇;审判员:陈荣;代理审判员:孙金凤。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涌;审判员:严云林马淑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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