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范洼乡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1996)睢行再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阎泉水 单位:
本案是在贯彻执行《收养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出卖亲生子女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焦点问题是被告所处没收非法所得款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本案派出所是否具备被告资格。
1.原告杨某因出卖亲生子女,被睢县公安局范洼乡派出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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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1996)睢行初字第10号。
再审判决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1996)睢行再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67岁,回族,睢县帝丘乡造纸厂技术员,住宁陵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某,49岁,汉族,农民,住睢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传林商丘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胡进功商丘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范洼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邢某,所长。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商丘分院;检察员:袁广业。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明礼;审判员:经太力阮传超。
再审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广福;审判员:唐从刚郭志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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