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礼乐镇向民塑料厂不服江门市物价检查所物价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会市育才学校

江门市江海区物价检查所

江门市华南律师事务所

江门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1996)江海法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韶海 单位: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行政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向民塑料厂的行为是否应承担价格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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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1996)江海法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物价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门市礼乐镇向民塑料厂(简称向民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新会市育才学校教师。
被告:江门市物价检查所。
法定代表人:罗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江门市江海区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严文标江门市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外海东南塑料丝花综合加工厂(简称东南丝花厂)。
法定代表人:伍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策兴江门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昌权;审判员:寇青张福彬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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