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不服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

平顶山煤业(集团)六矿

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煤矿

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

平顶山煤业(集团)二矿

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

平顶山煤业(集团)煤机厂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务工办

平顶山铭镜律师事务所

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纪检组

平顶山铭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平行终字第0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合洲 单位:
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以(1996)18号文对刘某、王某、张某、马某四名学生作出的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决定,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四原告在期中考试中作弊,属于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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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1996)湛行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平行终字第042号。
2.案由:不服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8岁,汉族,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49岁,汉族,平顶山煤业(集团)六矿职工,系刘某之父。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7岁,汉族,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42岁,汉族,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煤矿职工,系王某之父。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6岁,汉族,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44岁,汉族,平顶山煤业(集团)二矿职工,系张某之父。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男,16岁,汉族,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1,男,44岁,汉族,平顶山煤业(集团)煤机厂职工,系马某之父。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郜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务工办干部。
被告(上诉人):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北渡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校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训海平顶山铭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程某,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纪检组书记。
二审委托代理人:沈宏奇平顶山铭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须;审判员:张力;代理审判员:马众庆。
二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军涛;审判员:武炳耀;代理审判员:盛少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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