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华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厦门海关法律室

厦门海关

漳州轮船公司“芝山一号”轮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伟民 单位:
这是一宗福建省标的最大且涉港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本案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华联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华联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主要理由是:厦门海关的处罚决定共有两项:一是没收上述在扣走私货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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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厦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海关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香港华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皇后大道西-12号联发商业中心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应某,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田建华,女,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海关,住所地:厦门市海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关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厦门海关法律室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厦门海关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郑某,男,46岁,漳州轮船公司“芝山一号”轮船长,住漳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元;审判员:黄伟民;代理审判员:纪赐进。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传桄;代理审判员:吴声鸣王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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