磙塘村民组诉李某出让土地安置案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巢民终字第2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声余 单位:
本案不要门面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既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争议的焦点,它直接关系到这场官司谁胜谁负,关系到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效力问题一旦解决,也就给该案如何处理确定了前提。通常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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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1995)庐民初字第04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巢民终字第213号。
2.案由:出让土地安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庐江县城关镇塔山村磙塘村民组(以下简称磙塘村民组)。
代表人:李某1,组长。
诉讼代理人:杨和儒庐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42岁,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张后乐庐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善惠;审判员:王谢文;代理审判员:张成光。
二审法院:安徽省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俊德;审判员:胡宽荣;代理审判员:李怀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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