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海安县典当行诉陈某等抵押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安县商业局法制办公室

海安县海安镇城南小学

南通海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1996)海城民初字第2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吟东 单位:
当业是一门古老的行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旧社会的当业基本被废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居民、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大幅度上升,仅仅靠银行贷款已不能满足资金市场的需要,因此古老的当业又蓬勃发展起来,当赎纠纷也日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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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1996)海城民初字第282号。
2.案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国营海安县典当行(以下简称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仲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陆某,男,海安县商业局法制办公室主任。
被告:陈某,男,60岁,海安县海安镇城南小学教师,住海安县。
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南通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59岁,系陈某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邵伯新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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