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牡丹支行诉昆明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商品房预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法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北川律师事务所

震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初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静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如何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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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初第185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牡丹支行。
法定代表人:宋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王惠明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毛某,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北川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昆明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谢同椿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立斌;审判员:张建华邵坚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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