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贵恒五金建材经营部诉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居间合同案 居间合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狮律师事务所

家国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梧民终字第1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玉 单位:
本案属典型的居间合同案,此类案由在当地法院较为鲜见。
1.关于本案的案由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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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02)苍民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梧民终字第179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贵恒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贵恒经营部),住所地:梧州市下三云路。
经营者:黄某,女,1963年8月出生,住梧州市蝶山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邓某,男,1951年2月出生,住广西贺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莫桂森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局),住所地:中国上海浦东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敏铭家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某,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坚;审判员:莫健芝谭飞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凤珍;审判员:吴治华周春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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