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唐电器公司诉北京市公证处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证处

北京市公证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建新 单位:
本案争执的焦点一是原告货款损失的真实性,二是被告公证行为与原告因购销合同违约方的责任而导致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1.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真实性。法院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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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28号。
2.案由:要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市大唐电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仲星,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左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公证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建新;代理审判员:卞京英;人民陪审员:陈月芝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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