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药品政府单独定价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副

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民华 单位:
本案涉及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政策因素,因此在审理中应从大局上予以考虑,要注意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开展政府定价工作是药品价格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生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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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66号。
2.案由:不服药品政府单独定价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贝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某,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钟传明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卢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民华;代理审判员:梁菲何君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谢忠;审判员:张学磊;代理审判员:朱世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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