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上海市交运邮社纪念币装祯卡预售案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民终字第7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一鸣 单位:
本案被告根据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预售熊猫卡,原告为购买熊猫卡与被告建立了纪念币装祯卡预售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属买卖合同中的远期交货买卖合同。远期交货买卖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尚不能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和权利转让,而另订有交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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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民初字第1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民终字第792号。
2.案由:纪念币装祯卡预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男,汉族,28岁,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许某,系原告之友。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交运邮社。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强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陈鸣。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梅萍;审判员:徐树良丁幼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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