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诉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服务瑕疵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沪东供电局

维昌洋行驻上海办事处

上海三航工程物资公司

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民初字第3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琍琍 单位:
婚纱摄影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消费需求,由此而产生的相册英文用语不当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种新型民事赔偿案件。正确处理这类纠纷,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1.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
原告到被告处要求拍摄一组婚纱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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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民初字第370号。
2.案由:服务瑕疵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男,28岁,汉族,上海市沪东供电局工作。
原告:周某,女,26岁,汉族,维昌洋行驻上海办事处工作。
诉讼代理人:潘某,上海三航工程物资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汤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俞文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平;代理审判员:谭琪邹靖宇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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