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镇供销实业公司五金交电批零部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财产保险索赔案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中中民终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勇源 单位:
本案处理中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依据问题。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是15万元,法院能否径直以此作为确定损失赔偿额的依据呢?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额,但并不一定是其实际赔偿额,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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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1996)中民初字第16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中中民终字第153号。
2.案由:财产保险索赔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供销实业公司五金交电批零部。
代表人: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邓弼中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公司沙溪办事处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梁开健中山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覃东明广州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炳森;审判员:黄深满;代理审判员:唐秀莲。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耀东;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黄鸿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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