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7)大民初字第187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大丰市白驹镇东桥炕坊(以下简称东桥炕坊)。
负责人:葛某。
被告:江苏省大丰市白驹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白驹电力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陆慧,盐城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射阳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射阳汽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彭某,该公司保安科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善荣;代理审判员:陆文义、姜安国。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6年8月15日5时许,射阳汽运公司一辆货车撞断204国道边电线杆,致我炕坊受精种鸭蛋胚胎因断电缺温而死亡,造成损失58347.76元;白驹电力站对电线杆易位修复,延误供电时间,对我方损失亦有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赔偿我方损失。
2.被告白驹电力站辩称:我站对被撞断电线杆的易位修复是合理的,抢修也是及时的,操作符合规程。原告未与我站订立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断电期间,我站没有义务保证对其供电,故我站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断电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应由其赔偿。
3.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述称:我公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断电线杆,已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我公司曾赔偿了白驹电力站的线路损失23800元,其他间接损失不属赔偿范围。且原告的损失是由于长时间断电致低温造成的,是白驹电力站修复不及时,原告未备发电设备所致,与我公司货车撞断电线杆没有必然联系,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三)事实和证据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8月15日5时许,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的货车在204国道白驹镇小街十字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货车撞断国道东侧路口一根工业照明电线杆,造成白驹镇大面积停电。白驹电力站于当日上午9时发出断电4日的公告,并当即采取易位修复电线杆的措施。断电62小时后恢复供电。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按调解协议赔偿被告白驹电力站线路损坏的直接损失23800元。
原告东桥炕坊当时系电孵炕坊,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东桥炕坊正处于炕孵期,因停电超过24小时致低温造成35155只受精种鸭蛋胚胎全部死亡,损失58347.76元。
另查明:白驹电力站正常情况下原位修复电线杆一般不超过8小时,但被撞断的电线杆因道路拓宽、街道改造,其位置最终处于道路路口中心,影响交通行路和人身安全,白驹电力站采取易位修复的方案是合理的,抢修亦属及时,所用时间也是必要的。原告东桥炕坊与被告白驹电力站未订立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因白驹电力站三年来未出现24小时以上的断电情况,东桥炕坊自备的发电机组年久失修,断电期间未能发电应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2.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射阳汽运公司赔偿白驹电力站线路损失23800元。
3.盐城市供电局受本院委托作出的对案涉电线杆修复问题的鉴定结论,证明白驹电力站按操作规程,正常情况下原位修复不应超过8小时,但此杆绝对不允许原位修复,此次修复的方案合理,抢修及时,所花时间是必要的。
4.原告提供的盐城市畜牧兽医站鉴定结论,证明东桥炕坊35155枚受精种鸭蛋胚胎死亡的原因。原告提供的炕坊受精蛋胚胎死亡的大量现场照片。
5.白驹畜牧兽医站、白驹工商所、白驹镇服务社炕坊关于东桥炕坊损失及经营资格情况的证明。
6.法院勘验和调查笔录。
(四)判案理由
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
1.原告东桥炕坊受精蛋胚胎死亡系超过24小时停电致低温造成。被告白驹电力站在电杆被撞断停电后及时发出停电公告,修复亦属及时,且原告东桥炕坊未与白驹电力站订立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白驹电力站对原告东桥炕坊的损失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货车撞断电杆的行为与原告东桥炕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亦无过错。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东桥炕坊的损失完全是由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首先原告方明知其电孵炕坊在炕孵期依赖于白驹电力站的持续供电,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断电,未与白驹电力站订立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其次,断电期间,原告又因自备发电机组年久失修未能发电应急,属重大过失,其损失应自负。
(五)定案结论
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东桥炕坊要求被告白驹电力站、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60元,由原告东桥炕坊负担。
(六)解说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射阳汽运公司、白驹电力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损害的发生,系原告东桥炕坊、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被告白驹电力站三方行为共同造成的,应由三方按3∶6∶1的比例分担责任。理由是:射阳汽运公司的货车撞断电线杆,造成白驹电力站易位修复,易位修复电线杆又造成长时间断电,长时间断电又造成原告炕坊低温致鸭胚胎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射阳汽运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连环因果关系。且射阳汽运公司货车驾驶员驾车不慎导致事故发生,有过失性过错,故射阳汽运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白驹电力站在修复过程中表面上无过错,但其在事故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了此次修复时间事实上的延误,其修复工作合法化的表面掩盖着其先前不作为的过错成分,白驹电力站也要对其不作为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合议庭成员评议,最后认为:
第一,射阳汽运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汽运公司撞断白驹电力站电线杆,因被撞电线杆位置特殊,白驹电力站在道路拓宽、街道改造时未能及时移位的行为,是原告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汽运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只是一种偶然的联系。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因果关系也只是确定责任的前提条件,并非惟一依据,过错才是最终条件。没有过错,行为人就不能承担责任。
所谓过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和态度。如果把条件等同于原因,势力扩大行为人的过错和责任,不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促使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损失,也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本案射阳汽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赔偿了白驹电力站电线杆线路损坏的直接财产损失23800元,即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了责任。况且白驹电力站如果原位修复电线杆,按常规不应超过8小时,那样,就不会造成原告的损失。长时间修复以及长时间修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汽运公司是无法预见的,因汽运公司不了解电力部门的修复业务,不知道当地还有一电孵炕坊正处于炕孵期而又无法发电应急,客观上,也不应要求汽运公司预见到。因此,汽运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白驹电力站在事故发生后,因易位修复电线杆,未能在24小时内向炕坊供电,是致原告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但白驹电力站抢修及时,方案合理,操作符合规程,所花时间也是必要的,因而无过错。原告与其没有特殊约定,作为普通用户,电力站无义务在断电时保证炕坊的供电。案涉电线杆系60年代合理安置,归大丰市供电局所有,白驹电力站经其授权负责管理使用和维修。近几年来因国道拓宽、城镇改造此杆才逐步位于路口闹市。此杆及其线路非经政府统一规划,白驹电力站无权擅自调整,其不作为未违反有关规定,无过错,且事故隐患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无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白驹电力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应自负。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姜安国)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73 - 27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