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特定物损失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1997)北民初字第17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华 单位:
1.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负有过错责任。
原告王某将父母的遗照交付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翻版放大,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接受样片,接受承制,收取加工费,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原告王某履行了交付样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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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1997)北民初字第1762号。
2.案由:赔偿特定物损失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邮电局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诉讼代理人:耿万海唐山市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简称美洋达摄影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建章唐山市大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建中;审判员:常进儒刘连军
6.审结时间: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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