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1997)北民初字第1762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邮电局工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诉讼代理人:耿万海,唐山市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简称美洋达摄影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律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建章,唐山市大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建中;审判员:常进儒、刘连军。
(二)诉辩主张
1.原告王某诉称:1976年唐山大地震夺去了我父母的生命,我成了孤儿,时年三岁。由于当时年幼,父母慈祥的面容没有在我幼小的心灵中留下印象。我长大以后,怀念父母的心情与日俱增,寻找父母生前的照片成了我惟一的精神寄托。但由于大地震的无情,父母的生前照片绝大部分被埋在废墟里。在我付出很大精力,多年寻找之后,终于在1996年10月下旬,从父母生前好友家里找到了父亲王某1、母亲孙某大约1969年拍摄的免冠黑白照片各一张。为使这两张照片能够永久保存,我于1996年11月13日将两张照片拿到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翻版扩大。当时美洋达摄影公司接受了我的要求,收下两张照片,收取加工费14.80元,出具了取相凭证,取相日期为1996年11月20日。当原告按取相日期取相时,被告接待人员称还未洗出,让过几天再取。后经几次取相,原告均未拿到原始样片和放大照片。最后被告称样片遗失,多方查找,未能找到。我与被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关系,被告理应利用自己的技术和条件履行约定义务,相反却因自己的过错将样片遗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不能返还特定物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特定物损失及精神损害补偿费计1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2.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辩称:1996年11月13日,原告王某来我公司,要求将两张一寸免冠旧照翻版放大。我公司收下两张照片,收取了加工费,确定取相日期为1996年11月20日。因我公司工作人员失误,丢失了王某要求翻版的两张照片。事后,我公司采取措施内查外找,未能找到这两张照片。后在王某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找到了其父王某1的其他照片,其母孙某的照片至今未找到。由于给王某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我公司曾同意以两张照片翻版放大费的100倍赔偿,已大大超过了行业惯例。王某诉请精神损失补偿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我们已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寻找其父母生前的其他照片,尽管其母孙某的照片没有找到,但我们仍在努力寻找。我们已尽最大力量满足其心理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我公司无法接受。
(三)事实和证据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之父(王某1)、母(孙某)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双亡,当时王某年仅三岁。基于对父母的追思,王某经多年苦心寻找,找到其父母免冠照片各一张。1996年11月13日,王某到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进行翻版放大。美洋达摄影公司收取王某加工放大费14.80元,并出具了取相凭证。取相日期为1996年11月20日。到期后王某取相,美洋达摄影公司告知王某其父母两张照片原版遗失。另查王某之父王某1生前工作单位唐山市邮电局劳资科保存的档案中有王某1黑白一寸免冠照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王某当庭陈述。
2.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当庭陈述。
3.彩照取相凭证。
4.唐山市邮电局劳资科证实:孙某、王某1在1976年7月28日大地震中死亡。查其本人档案,王某1档案中有黑白一寸免冠照片,孙某档案中未发现照片。
(四)判案理由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到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对其父母照片进行翻版,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加工制作法律关系。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工作上严重失误,将照片丢失,给原告王某造成部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理应赔偿特定物损失并承担部分精神损害的补偿。但原告王某要求赔偿10万元的数额过高,应适当赔偿为宜。
(五)定案结论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特定物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费8000元。
2.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退给原告王某加工放大费14.8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负担。
(六)解说
1.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负有过错责任。
原告王某将父母的遗照交付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翻版放大,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接受样片,接受承制,收取加工费,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原告王某履行了交付样片和加工费的义务。相对于此,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应承担保管样片,加工制作,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完整返还的义务。但由于其保管不善,致使样片丢失,并使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履行,引起侵权之债,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责任。
2.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
承揽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等丢失、毁损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是立法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王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原告王某与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达成加工承揽协议,因样片丢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样片翻版扩大费和两张样片的实际价值。
两张样片的价值多少,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照片是以其特有的功能,将特定的时刻、人物、环境,真实、完整地记录并再现。照片是一种物质,又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它是历史的记载,具有珍藏、保存、观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人生的纪念意义。人们拍摄照片,一方面是追求物质上的使用;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就是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如对历史的回忆,对人物的追思,某一瞬间的纪念和对摄影艺术的欣赏等等。本案中原告王某父母的两张照片的价值就体现在满足王某精神生活的需要,而不是物质上的使用。两张照片是实现王某怀念、追忆父母的精神寄托的载体,而且由于是绝版,加上王某本身的特殊性——孤儿,无其他兄弟姐妹,父母亡故时年龄尚小,对父母无记忆——两张照片对王某来讲更具特殊的意义,其价值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一方面体现于物质上,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体现在精神上,体现于王某本人身上。
从上述分析,确定两张照片的价值,应考虑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拍摄时的成本;二是保管支出;三是原告王某因寻找所付出的劳动;四是它所具有的纪念意义,即潜在价值。前三个方面属于物质性,体现在过去的支出上;第四个方面属于精神性,是现在的和将来的,体现于王某本人身上。就物质与精神价值相比,前者为小,后者为大。
(2)两张照片的丢失对原告王某来讲,其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众所周知,1976年7月28日举世罕见的大地震无情地夺去了唐山市24万同胞的生命,这其中就包括王某的生身父母。当时年仅三岁的王某成了数千名孤儿中的一员。由于他当时年幼,不但对这场惨祸没有记忆,而且对生他、养他的亲生父母所特有的容颜也没有印象。随着时光的流逝,王某长大成人,作为人子,怀念父母的心情是强烈的。为弥补大地震中痛失父母的创伤,寻找体现父母生前面容的遗照就成了王某的最大心愿。但由于地震的无情,王某父母的照片绝大部分被埋在了废墟里,寻找有如大海捞针。王某付出巨大的精力,历尽艰辛,终于从父母生前好友处找到并接过了本案中的两张照片。这两张照片对其他人来讲没什么价值,对王某来讲则是价值连城。它寄托着王某对父母的无限哀思和永久怀念。作为精神寄托的载体,这两张照片可以慰藉王某终生,可以使他的感情创伤得到一定的弥合,但这一良好的愿望却因为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的过错行为而成为泡影。其结果,无疑给王某造成了难以磨灭的精神痛苦和终生的遗憾。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在确定原告王某之精神损失时,不应忽视另外一个情况,即被告美洋达摄影公司在原告王某交付的样片丢失后,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寻找原告王某父亲王某1、母亲孙某其余的照片,以替代已丢失的两张照片,弥补王某心理的创伤。客观上讲,王某父亲的照片在档案中仍有保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王某的精神损害。
3.王某精神损失列入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精神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列入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成文法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的特点。但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也就决定了按成文法处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个冲突,一是修改现行立法,二是对现行立法进行解释,三是在立法之初对立法条文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以后在实际施行中,依据法理、政策进行解释,扩充新的内涵。而第三种办法在我国立法中使用居多。就本案而言,《民法通则》相关的立法条文即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就是这样性质的原则性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文适用于本案,符合立法本意。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相互交往的机会增多,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相互间发生的各种纠纷,日趋复杂多样化,这些都需要法律来调整。就民事赔偿而言,有损害就应有赔偿,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更显露其强大的生命力。用经济手段来补偿遭受侵害权益的程度,一是两者之间要相适应,同时也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的客观环境、民情、人们的法律意识相适应,从而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的再发生,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实的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对立法进行新的解释,立法也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汲取、总结经验,以便作出修改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法学理论、法制建设的向前发展。
综上分析,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张晓华)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05 - 30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