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诉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借贷合同赔偿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廊经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振春 单位: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无偿借贷消费实物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虽然合同对借用物的型号没有表述清楚,但是当出借人完成按照借用人要求交付借用物的出借行为之时,即在合同生效的同时确定了借用物区别于其他物包括型号在内的全部经济、技术特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1996)廊安经初字第91号。
二审调解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廊经终字第117号。
2.案由:借贷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简称廊坊摩托车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启诗、张文瑞,河北省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盈集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1932年7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范某,男,1926年2月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续某,女,1934年7月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廊坊市安次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子深;代理审判员:张孝英陈伟。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振春;审判员:徐志梅;代理审判员:李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