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东南广告公司不服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案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7)鲤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婷婷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城建大队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起诉时先是以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城监大队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且处罚决定也由其作出,城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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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1997)鲤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服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泉州市东南广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桦清泉州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某1,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少鹏泉州市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泉州市城建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大队副大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婷婷;代理审判员:杨左杰龚丽群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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