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贸易股份有限公司79名股东诉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案由:
侵犯通信自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吐鲁番市律师事务所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吐鲁番市正兴律师事务所

原吐鲁番市股份贸易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吐地法行初字第10号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乃斐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同意市百货公司兼并市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是否构成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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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吐地法行初字第10号。
2.案由:侵犯经营自主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吐鲁番市贸易股份有限公司79名股东。
诉讼代表人:马某,男,回族,35岁,住吐鲁番市。
诉讼代表人:高某,男,回族,38岁,住吐鲁番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吐鲁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某,吐鲁番地区退休干部。
被告: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阿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科吐鲁番市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吐鲁番市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经理。
第三人:张某,原吐鲁番市股份贸易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瑞利;代理审判员:力提甫托乎提张捷
6.审结时间: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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