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故意杀人案 限定责任能力、自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7)官刑初字第3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凤鸣 单位:
精神病是一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五条及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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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1997)官刑初字第315号。
2.案由:金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铭。
被告人:金某,女,38岁,汉族,昆明市人,工人。199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袁妍萍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凤鸣;审判员:郭正华;代理审判员:王水留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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