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等偷税案
案由: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

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

漳州圣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1997)龙刑初字第2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少文 单位:
如何计算偷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的百分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其中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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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1997)龙刑初字第228号。
2.案由: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等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福建省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地址:龙海市角美镇洪岱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方某,男,53岁,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干部,原任龙海市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辩护人:洪顺强漳州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谢少文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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