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诉武汉铁路分局案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01)武铁经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百友 单位: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是无票进站乘车的原告是否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旅客”的范围;其二是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赔偿。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铁路法》及铁道部制定、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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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01)武铁经初字第3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耿某,女,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
诉讼代理人:黄靖湖北天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分局法律事务室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丁某,该分局确山站站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百友;审判员:曹爱红季颢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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