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国家税务局诉三菱汽车 质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终字第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都云鹏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新发动机在12000公里或12个月内”的质保约定作何解释。因为该条规定了质量保证的里程与期限两种标准,解决争议的关键就在于认定对作为销售商的被告的质保义务标准作何种解释,是应该对上述两种标准并行适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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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经初字第150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终字第160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泰兴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办事员。
委托代理人:宋国强江苏泰兴市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都云鹏;审判员:陈国芳;人民陪审员:瞿燕萍。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茹鹏麟;代理审判员:岑佳欣章立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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