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农业药械厂诉盐城市农业药械厂等专利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昆冈公司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知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海明 单位:
妥善审理本案,关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现有技术。在一审中,被告盐城药械厂曾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及在原告申请专利日之前就已经生产和销售,但一审法院对被告盐城药械厂的证据没有采纳。在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知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知终字第42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阴市农业药械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申民王锋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盐城市农业药械厂(以下简称盐城药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汤某,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松江昆冈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昆冈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钱某,昆冈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爱民;代理审判员:姜山黎淑兰。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须建楚;审判员:于金龙王海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