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可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征收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决定案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正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朝晖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是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形式。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为了防止瞒报、伪报进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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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征收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西可嘉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沛阳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法定代表人:鲁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正上海市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棠;审判员:钱锡青;代理审判员:王朝晖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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