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锁厂等九原告不服海口市城市规划局等六被告联合发布关于关闭水果市场通告案
案由:
扰乱市场秩序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

海口宏发水果批发商店

海口市博兴水果购销部

海口振隆水果店

海口振东果行

海口市何氏水果行

海南盈胜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城市规划局

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丽萍 单位: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谁具有关闭市场的主体资格,但现行法律、法规上相对缺乏相关规定,这给审理本案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本案的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海口市白龙路水果批发市场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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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不服关闭水果市场通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市制锁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原告:海口市前进铁工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原告: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海口市南北水果批发市场副经理,系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海南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某,总经理。
原告:周某,男,193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海口宏发水果批发商店业主,住海口市。
原告:蔡某,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博兴水果购销部业主,住海口市。
原告:王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海口振隆水果店业主,住海口市。
原告:陈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海口振东果行业主,住海口市。
原告:何某,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旅居美国华人,海口市何氏水果行业主,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徐建平海南盈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九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口市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海口市城市规划局科员。
被告:海口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1,局长。
被告: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被告:海口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1,局长。
被告:海口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被告:海口市环卫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郑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卓;审判员:吴奇新;人民陪审员:黄邓英
6.审结时间: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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