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宾阳县露圩镇人民政府扣押财物案
案由:
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露圩镇人民政府

露圩镇司法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地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廖治良 单位:
本案焦点: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生效后,相对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对这个问题,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此类问题作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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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00)宾赔初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地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扣押、变卖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53年10月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南宁市。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露圩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卢某,男,露圩镇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韦某,男,露圩镇司法所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剑平;审判员:覃文秀和大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杰勇;审判员:廖治良韦瑞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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