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杀人案 证据、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

山西省临汾市金贝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刑终字第7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培基 单位:
本案的主要特点是:除王某本人的供述以外,本案主要依据的是间接证据,如现场遗留钥匙1串及提取实物锁2把的关系;提取的斧子、血迹等证据与当事人的关系成为关键。
被告人王某虽辩称另有他人与其共同作案,但是,在本案侦查、起诉、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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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京铁中刑初字第29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刑终字第78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于泓,代理检察员王浩山、陈阳。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7岁,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义棠镇农民。1982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3年4月22日被减刑1年,并于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雷鸣山西省临汾市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死刑复核、核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哲民;审判员:张培基张小亭。
二审、核准死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俊怀;代理审判员:赵勇辉刘东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7日(本案因案情复杂、有证据需跨区域核实,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二审审结、死刑核准时间: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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