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燕清 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以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其诉权立足点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登记使用涉案企业名称)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似应以侵权案件惯有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审判思路去界定相关事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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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知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山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华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科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黄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2座7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宁翁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穗波;审判员:陶香琴;人民陪审员:庞小锋。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凤迎;审判员:马燕;代理审判员:马燕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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