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怀玉山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文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怀玉山公司的起诉因一日之差而失去诉权,其诉讼理由强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采用法定的公告送达方式,被告称以官网方式送达合法并获得一审法院认可,故本案争执焦点是“官网”送达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
(1)一审和二审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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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行终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财政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珠海市怀玉山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玉山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粤海西路明珠山庄明福阁2C。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财政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华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姗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梦辉;人民陪审员:何润贤徐媛媛。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文;审判员:林洁;代理审判员:王晓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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