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叶之风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政府采购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志雄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市叶之风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之一,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投标活动有异议,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权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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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采购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南宁市叶之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德能广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岑溪市财政局,住所地:岑溪市大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中桂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岑溪市民政局,住所地:岑溪市广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中桂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四街。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梧州海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苍梧县工业园区竹制品厂以南高速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纪鄂;审判员:吴国权;人民陪审员:高耀斌。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裕庆;审判员:梁志雄;代理审判员:刘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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