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梁某、重庆龙京物资有限公司、王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超 单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值得研究的问题不是借款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的有无或者担保合同的真假,而是申请再审人在再审中举示的有关担保责任证明材料的证据能力之认定问题。详言之,现行再审中的“新的证据”的规定不具有全覆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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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74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负责人:刘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武小刚杨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梁某,私营业主。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重庆龙京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京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琪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某,私人业主。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杨某,私人业主。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洪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朱敏。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蔺莉;代理审判员:蔡涛彭海波。
再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边建国;审判员:张超刘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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