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诉杨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企业字号异地使用问题)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福生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在我国,企业字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相同的企业字号可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鉴于此种管理模式,不少经营者采用“迂回战术”,先在某地注册与其他行政区域知名企业相同的字号,然后以授权、许可、监制的名义在知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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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州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卫瑞湘郑秋明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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