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赔偿数额的确定)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飞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件,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审法院的共同之处是案件事实认定一致,关于奥林公司和金实公司构成侵权的认识一致,认定先锋公司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致;分歧点在于如何界定侵权人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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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工业园区南园大得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健翔吴勇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牛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唐元林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丁峰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掖市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河乡小河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侯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俊林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再审):赵相儒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石河子金实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花园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殷德岭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王某2,该公司独立董事。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飞;代理审判员:朱万利宋新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审判员:李冰;代理审判员:刘婷婷。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剑;代理审判员:宋淑华吴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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