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林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追求的是查明的法律事实能与自然事实是一致的,或者能最接近于自然事实。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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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赵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宜军代志强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桥镇长绍街5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央储备粮成都直属库,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
负责人: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欧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米兰国际226室。
法定代表人:庞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林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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