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立功;重大立功;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戈

丁玮

易鸣娟

代理律师:

贺榕军

法官解说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乃至重大立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其理由是:王某虽然检举了林某等人贩卖毒品的其他罪行,但该罪行尚未查证属实;同时,王某只是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大概的...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运输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王莹。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5月1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贺榕军,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戈;审判员:丁玮、易鸣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