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诉吴某等劳动合同案 特殊医疗期;解雇;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上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51号
审理法官:

徐树良

姜婷

赵永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在于对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是否必须经过鉴定才能获得较长的医疗期。有两种观点:观点一:癌症属于特殊疾病,患癌职工自然获得24个月医疗期。超过24个月的,才需要申请和鉴定。劳动部1995年8月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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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679号
二审调解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51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诉人)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刘俊豪,行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国枫凯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邹靖宇。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树良;代理:姜婷;代理审判员:赵永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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