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被控诈骗宣告无罪案 诈骗罪;民事欺诈;证明标准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阳市白云可林普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

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腾学东

张凌

刘宏伟

代理律师:

程朝华

刘原诚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情并不是很复杂,一二审经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定案证据也并无本质区别,但诉辩双方及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分歧很大。从2008年10月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理,三次作出有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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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一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
2、 案由:诈骗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祺。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白云可林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联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辩护人(一、二审):程朝华、刘原诚,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晋;审判员:李道鸿、何度海。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腾学东;代理审判员:张凌刘宏伟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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