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卡式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鹏

边存鑫

孟庆红

代理律师:

张方晨

黄立星

法官解说
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新型的卡式保险合同纠纷大量增加。该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应当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梳理。
卡式保险合同系指保险公司以销售带有一定面额的保险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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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
负责人:胡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方晨,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立星,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国媛媛。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鹏;审判员:边存鑫;代理审判员:孟庆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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