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诈骗、敲诈勒索从轻处罚案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遇杰

黄桂武

郭倍倍

代理律师:

熊群云

法官解说
对本案的罪名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定盗窃罪;第二种观点是定诈骗罪。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财产犯罪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判断行为构成何罪,应以侵犯的所有权为标准。超市存物柜中的财物所有权属于被害人钟某,被告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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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志刚。
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1年6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群云,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遇杰:代理审判员:黄桂武;人民陪审员:郭倍倍。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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