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诉杜某等分割抚恤费案 民事 共有权 抚恤金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邹平县

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

齐鲁石化公司周村催化剂厂

淄博市周村区

淄博市周村区

淄博周村新世纪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周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褚云霞

代理律师:

张承科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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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2011)周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女,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承科,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杜某,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齐鲁石化公司周村催化剂厂职工。
被告:杜某2,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杜某3,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立文,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淄博周村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褚云霞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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