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行政行为;利害关系;因果关系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行终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毕海燕

马树芳

王玲丽

代理律师:

王居昌

王彦婷

刘永红

法官解说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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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行终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居昌,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婷,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冷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该局外资科科长。
第三人(上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刘永红(一审),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常佳;审判员:杨永安;人民陪审员:许圣武。
二审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毕海燕;代理审判员:马树芳、王玲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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