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避免重复评价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抗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付琼

韩宁宁

池向初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逃逸情节是否已作为入罪要件予以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要以分清事故责任为基础,且以行为人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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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抗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云跃;代理审判员:李怡;人民陪审员:解之富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琼;代理审判员:韩宁宁;代理审判员:池向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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