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政纠纷案 土地登记;合理注意;审查程度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审监行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萍

杨春燕

陈利均

曾荣松

陈美英

廖丹

黄林光

黄辉清

法官解说
从本案土地登记机关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被撤销,谈一谈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怎样进行审查,审查到什么程度的看法:
《物权法》第十二条对登记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的比较原则,具体对登记审查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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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0)兴法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梅中法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审监行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行政纠纷
3、双方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张萍、杨春燕,均系广东法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地址: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205国道秀塘围国土资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均、曾荣松,均系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王某1。
第三人(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兴宁市兴福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兴福公司)。地址: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洋岗205国道与兴合线叉路口侧。
法定代表人黄达煌,总经理。
上述两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美英、廖丹,均系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兴宁市邮政局(下称邮政局)。地址:兴宁市兴城城南邮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邬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林光、黄辉清,均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思谦,审判员刘兴伟、刘佛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贺璐,代理审判员杜应建。
再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维,审判员曾洪坚,审判员陈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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