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3诉晋江市公安局、许某2治安行政处罚案 法定职权、送达程序、刑事追诉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景华

郑宝胜

郑宝胜

陈志伟

陈志伟

刘金区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被告的送达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否构成撤销该行为的理由;二、本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被告治安行政处罚第三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第三人提出其拆除的是违法建筑不应被行政处罚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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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行初字第3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118号判决书。
2.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3。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景华、郑宝胜,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晋江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曾某、许某1,该局科员。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许某2。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志伟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志伟、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国良;代理审判员:陈永哲;人民陪审员:张婉鑫。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代理审判员:杨钊胜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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