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不服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案 公共利益;土地证书;行政强制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怀军

黄明火

李柏家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以下两点:一是公共利益的认定;二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合法性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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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0)安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强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周怀军、黄明火,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白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柏家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陈安全王振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民;审判员:董丽珠杨钊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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