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173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亮

范俊峰

法官解说
本案中,将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认定为"因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并对其减轻处罚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王某因民生银行一节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同种其他罪行,如实交代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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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1735号。
2、案由: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勤、代理检察员周少怡。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2010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亮,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范俊峰,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陆红源;代理审判员:余丹;人民陪审员:戴雨珍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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